2005年8月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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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名股东赢回民主表决权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永群

  本报讯 日前,义乌法院一审判决义乌佳盈织针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的《股东会决议》和《公司章程修正案》无效。这意味着范启元等该公司130名职工股东通过诉讼,使自己的民主表决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维护。
  义乌佳盈织针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义乌针织器材厂。1994年,该企业改制成立了义乌佳盈织针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101.42万元,股东为原企业的185名职工,每个职工的出资额为1500元到90000元不等。
  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。为了规避法律规定,取得工商登记,该公司就将实际上由185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分摊后,虚假登记在了15名企业核心层人员的名下,从而获取了公司登记。
  1999年10月,公司以企业改制后人员变动大,企业召集会议及离厂人员继续参与企业管理有一定难度为由,决定设立股东代表会,由股东代表按所持股份行使权利、承担义务,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、修改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、行使职权。公司经100余名股东推选产生了23名股东代表。1999年11月15日,公司组织这23名股东代表参加了第一次股东代表会议,表决通过了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及说明》和《改制完善扩股方案》,决定将公司总股本增至243.02万元,所增的股份由公司的15名股东认购。
  2001年2月26日,公司召集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过的15名股东中的9人召开股东会议,通过了《股东会决议》和《公司章程修正案》。而这9人实际享有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的27%。在《股东会决议》和《公司章程修正案》上,此次股东会被标注为“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议”,实际上该公司“第三届第一次股东大会”已于2000年10月18日召开,该次会议上也并未通过扩股方案和章程修正案。
  2004年10月,130余名职工股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,起诉该公司,要求确认决议和修正案无效。
  日前,义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在工商注册时,隐瞒了股东实际人数,实际上股东人数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,其已取得的公司法人资格应予否认。被告的公司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,职工享有平等的民主管理权,每个股东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。本案被告在只有其中实际股份额仅占全部股份额27%的9名股东参加的情况下,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《股东会决议》和《公司章程修正案》,严重违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,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。为此,这样通过的决议和修正案应属无效。